设立信托后,委托人对第三人的债务可以用信托财产来偿还吗?
不能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》第十五条规定,由于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、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固有财产之外,设立信托后,委托人对第三人的债务,只能由委托人的其他财产来偿还,不能用信托财产来偿还。
如果受托人对第三人既有属于信托财产上的债权,又有属于固有财产上的债务,债权与债务可以相互抵消吗?
不能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》第十八条规定,受托人管理运用、处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,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。受托人管理运用、处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,不得相互抵销。信托财产与其他财产相互独立,债务不能抵消。
如果委托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,设立的信托还有效吗?
如果委托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,设立的信托依旧有效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》第五十二条规定,信托不因委托人或者受托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终止,因此依然有效。
既然信托财产具有破产隔离的优势,那么信托财产任何时候都不能被强制执行吗?
视情况而定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》第十七条规定,存在以下情形时,信托财产可以被强制执行:(1)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,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;(2)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,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;(3)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;(4)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。对于违反前款规定而强制执行信托财产,委托人、受托人或者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。且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,信托终止后,人民法院依据以上规定对原信托财产进行强制执行的,以权利归属人为被执行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