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信托法》明确规定:“信托,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,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,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,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,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”;“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。设立信托后,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、被依法撤销、被宣告破产时,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,信托存续,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”;“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相区别,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。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、被依法撤销、被宣告破产而终止,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”。
据此,中国法律无疑赋予了信托隔离保护功能。
在实践中,委托人往往通过办理转让交易的过户登记手续(例如房产、车辆、股权或上市公司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),将财产转移至受托人(代信托)名下,完成信托财产的有效交付和确认。因此,在信托合法设立、信托财产有效交付并可确认的情形下,信托财产的隔离保护效力毋庸置疑受中国信托法律保护。